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纳税误区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252
     

       从2000年起,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是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于该税种按年征收,在纳税期限内一次缴交,导致部分财务人员在实践中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求甚解,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日前,市地税局在对市内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详细剖析了两个有关专业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

      误区一:闲置土地少缴纳土地使用税—只对已出租实际物业的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没有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专业市场业主A公司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A公司在地税局登记的土地面积信息只有475.94平方米,但A公司提供的市场场地相关资料显示的土地面积有875.94平方米,两者相差400平方米。经核查,这400平方米是出租物业前面的一块空地。由于该空地原权属是某行政机关,2012年才连同物业转交由A公司负责出租经营,当时没有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过后忘记补办相关登记手续,一直没有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根据政策规定,A公司需补缴2012~2013年度土地使用税14400.00元,滞纳金3063.60元,合计17463.60元。

      误区二:临时建筑少缴土地使用税—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因为未取得土地证,没有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某专业市场业主B公司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该市场为四栋混合结构的临时建筑。B公司认为临时建筑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故一直没有缴纳。今年3月份,税务人员要求B公司补缴土地使用税时,B公司想不通,不肯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且根据该条例规定,B公司也不属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对象,应该照常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约谈B公司财务负责人、相关经办人,详细解释相关政策,解答他们提出的疑问,经过反复讲解,B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补缴这部分税款,最终补缴了2007年-—2013年土地使用税185860.08元,滞纳金120862.14元,合计306722.22元。

      为此,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申报纳税一次,相关经办人员应熟悉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如有疑问,可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020-12366-2咨询,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而产生不必要的罚款和滞纳金。

      咨询台

      1.银行与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要进行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2.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应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相关文章: 土地使用税

    · 三种情形不得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政策 2018-04-28
    · 财税[2016]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9-26
    · 暂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结合多部法律判定 2016-09-26
    · 取得但无法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处理 2016-09-26
    · 财税[2016]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6-27
    ·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房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 2016-02-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悬光伏发电企业头顶的达摩斯之剑? 2016-01-27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5个税种新申报表变化解析 2016-01-27
    · 财税[2015]98号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5-10-10
    · 大政发[2015]4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2015-10-1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